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第二十二条有效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