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有效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