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已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补办登记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