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四条有效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四)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