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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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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已修改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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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