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