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