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