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