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章 节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