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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