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