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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