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第四章 防护和治疗第十条已废止卫生部门要组织好重点人群的免疫工作。凡是在疫区从事放牧、配种、饲养等密切接触病畜的人员,屠宰病畜、病畜产品加工人员和从事布病防治、科研人员,都要有计划地进行免疫。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