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