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