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