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十六条有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