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