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