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九条有效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