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80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