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二)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三)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四)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五)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