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