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