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