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