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