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