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