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九十五条已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