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 扣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