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节 收入第十七条已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