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第一百二十一条已修改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