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章 生活、卫生第二十二条有效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