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