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