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复制第二十条已修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