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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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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55年5月21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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