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