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