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第三十三条有效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五)合同的有效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