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章 供电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