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章 供电设施第十四条有效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