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四十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