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