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