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