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