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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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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